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8日 | 点击数:112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素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陈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素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2200元、利息641.53元、罚息865.05元(罚息计至2022年6月29日,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二、被告陈素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已支付的前期律师代理费48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负担24元,被告陈素云负担17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2元抵除其应负担的24元,余款17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陈素云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8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