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 点击数:164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迎福: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刘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迎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为44020180318083864401的借款本金2896.00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罚息(至2022年9月28日利息282.82元、罚息2028.01元,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20180318083864401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二、被告刘迎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用44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迎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