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 点击数:195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佩纯: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谢佩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谢佩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44020171117058733168的借款本金14999.96元并支付利息1361.75元、罚息10670.06元(利息、罚息计至2022年7月27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编号为44020171117058733168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二、被告谢佩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合同编号44020171202061578653的借款本金1660.28元并支付罚息1017.40元(罚息计至2022年7月27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编号为44020171202061578653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三、被告谢佩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前期律师代理费56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谢佩纯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