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 点击数:34063 |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的一审行政案件
l、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要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起诉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
1、原告系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上述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二)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是指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如果法律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人还应当提交已经行政复议的证据。
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由翻译资格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
四、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五、起诉期限
l、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2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权或者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在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或者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个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