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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诉须知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点击数:64945

一、当事人不服本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者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的,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不服一审裁定的,必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提起;

4、必须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状应当通过本院提出,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应当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7日内向本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上诉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四、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内,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五、答辩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进行答复或辩驳。

六、上诉的撤回

在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宣告之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愿意接受了本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但是否被准许,应当由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七、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的案件,本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原上诉当事人再行上诉的,免再预交上诉费,其他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预交上诉费,并按规定办理上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