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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点击数:64878

各位诉讼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民事案件有关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 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前提出,本院可要求申请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七、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 日内完成举证。

八、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本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九、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如不符合下列关于“新的证据”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本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当事人经本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资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一、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扣使、贿买、胁逼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