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 | 点击数:148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伟明、杨燕云: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曾伟明、杨燕云、杨伟鑫、曾少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伟明、杨燕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6494.05元,罚息(含复利)34542.32元[罚息(含复利)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止,2023年10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592%另计]。二、被告曾伟明、杨燕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律师费3500元。三、被告杨伟鑫对被告曾伟明、杨燕云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3元,由被告曾伟明、杨燕云、杨伟鑫负担。被告曾伟明、杨燕云、杨伟鑫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