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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点击数:65292

一、本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本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裁决、裁定书,行政赔偿裁决、 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一审由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5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6、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

二、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或住所 地、联系电话、申请理由、依据、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 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本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6、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裁定、调解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期的材料。

7、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一审由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以及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应提交证明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