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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桥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点击数:112609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本院领导班子、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省法院、市纪委、市中院、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本院和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的目标管理,与法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院长必须每年与党组成员、副院长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副院长与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最高法院、省委、省纪委、省法院、市纪委、市中院、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上级有关要求,并结合本院实际,研究本院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强化内外监督机制,推进我院审判方式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党纪党风教育。

(四)开好“双重组织生活会”,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保障“五位一体”的保廉促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建立健全廉政账户、廉政档案、廉政监察员、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廉政责任状、述廉述责等廉政制度。

(六)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七条  本院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部门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

(二)履行各项管理职责,抓好各项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

(三)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政工科、纪检监察室根据党组的同意部署,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还应承担相应的工作:

(一)政工科: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全院干警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及组织处理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根据上级和院党组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起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为使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一条  考核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专项检查和立案检查。

()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开展党风廉政、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适时开展谈心活动;

()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各项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各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干部任免情况进行监督;

()向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

()向各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提醒;

()受理人民群众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出现问题应督促其纠正,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院党组和各部门均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院党组每年向上级法院、区委、区政法委、区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各部门每年应向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报政工科和纪检监察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者,必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承担方式:

(一)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交办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不了了之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应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违反《法官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违法违纪任免选拔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纪律、法规及审判纪律、财务制度,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不管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上述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并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护短,及时报告,主动揭发举报、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