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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点击数:65304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一、适用范围

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 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纠纷案件;

( 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 3)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瞻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 8)其他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送达、调解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传唤或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三、对当事人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的,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如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主审法官可当庭或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如当事人异议成立的,应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

四、举证与答辩

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在告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法律后果后,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立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自行约定不超过7天的答辩期或举证期限。

五、审理时间、地点及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一般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案件基本信息不必在开庭前三日公布。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六、裁判及再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之规定,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七、诉讼费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