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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点击数:6403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对本院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申诉,向本院申诉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申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彻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必须提供以下的材料:

()申诉书,内容包括: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或其他组织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
、申诉的具体要求、具体事项及理由。

4、受理申诉书的法院名称。

5、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6、递交申诉书的日期。

()能证实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
(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向本院申诉,经本院审查或予以驳回的,没有新的理由依据,不应重复向本院申诉,须向本院上级法院申诉。

五、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两年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