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7日 | 点击数:3925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北关天翼服装厂、潮州市城西泰泓针织服装厂: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北关天翼服装厂、潮州市城西泰泓针织服装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北关天翼服装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70000元及计至2016年2月20日止的利息6689718.86元,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170000元为基数按潮州市北关天翼服装厂与中国农业银行潮州分行营业部签订的编号为(粤潮分)农银借字 (2001) 第A040号《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467元,由被告潮州市北关天翼服装厂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946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