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常乐:
本院受理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许常乐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