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sspt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1日 | 点击数:131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燕兰:
本院审理原告罗银卿与被告苏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苏燕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罗银卿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4年5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参照2024年5月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苏燕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银卿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苏燕兰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