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 点击数:125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惠芳:
本院受理原告何昆雄诉被告郑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惠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沈素金借款本金893865元及该款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4年2月21日为42920.21元,自2024年2月22日起按上述标准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76元,由原告何昆雄负担208元,被告郑惠芳负担13168元。原告何昆雄负担的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郑惠芳负担的受理费13168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何昆雄多预交的受理费1316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