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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51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点击数:1294

         

         

 

郑惠芳

本院受理原告沈素金诉被告郑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惠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沈素金借款本金79462元及该款自202310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4221日为3815.48元,自2024222日起按上述标准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8元,由原告沈素金负担546元,被告郑惠芳负担1882元。原告沈素金负担的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郑惠芳负担的受理费1882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沈素金多预交的受理费6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