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sspt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1日 | 点击数:128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雪钿:
本院审理原告陆其与被告陈雪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雪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陆其借款18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4月2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陈雪钿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陆其预交,原告陆其同意垫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陈雪钿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陆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