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 | 点击数:135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宁一: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欧佰丽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宁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宁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欧佰丽卫浴有限公司货款75814元及该款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2024年5月13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被告张宁一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欧佰丽卫浴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张宁一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广东欧佰丽卫浴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69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