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麒麟:
本院审理原告陈雪芬与被许麒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雪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芬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