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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数:1544

    

成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成鹏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鹏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为4270300035364404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8378.41元和利息1304.13元(利息计至2023年3月22日,自2023年3月23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二、被告成鹏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为6222300459212745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3203.23元和利息2483.98元(利息计至2023年3月22日,自2023年3月23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4元,由成鹏程负担;成鹏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0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