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 | 点击数:197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树真、谢昭锐、林树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湘桥支行与被告潮州金妮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树真、谢昭锐、林树娇、广州市金妮宝食用油有限公司、广东金妮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