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sspt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2日 | 点击数:159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潮尚健身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潮州市潮尚健身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潮尚健身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雪服务费865.3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尚健身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王雪预交的受理费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