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 | 点击数:143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恩美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恩美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687.5元及该款自2024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2024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受理费1492元,由被告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492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恩美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492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