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sspt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 点击数:52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惜卿:
本院审理原告吴岳英与被告李惜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惜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吴岳英办理潮州市西新西一横2号三幢503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吴岳英名下。二、驳回原告吴岳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惜卿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吴岳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