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sspt |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 | 点击数:78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素梅、郑泽鑫、郑晓烨:
本院审理申请人翁德锐与被申请人潮州市潮鑫鞋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庄素梅、郑泽鑫、郑晓烨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案号列(2024)粤5102强清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清算申请书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于送达上述材料之日起十天内与本院联系参与潮州市潮鑫鞋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清算事宜,逾期由你们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