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2日 | 点击数:165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森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诉被告陈森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2090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森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卡号6259980057143511的信用卡本金28012.8元、利息2504.98元(应计利息计至2020年9月23日止,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9元,由被告陈森和负担。被告陈森和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预交的受理费609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