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4日 | 点击数:140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董木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董木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02民初201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董木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卡号:6222300532251975 )计至2024年7月12日的透支借款本金95044.09元、利息12971.04元(自2024年7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另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董木兰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预交,其同意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董木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46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