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彪:
本院审理申请潮州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李彪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受理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