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4日 | 点击数:132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漳州市宝利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林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富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宝利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江华、李丽珠、林伟民、张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漳州市宝利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富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5249元及该款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2024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广东富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4元、保全申请费1046元,由被告漳州市宝利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漳州市宝利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404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保全申请费1046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广东富德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富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404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