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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guanban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4日 点击数:1096

    

    

陈益琴: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桐与被告陈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51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益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高晓桐借款15340元;二、驳回原告高晓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高晓桐负担35元,被告陈益琴负担11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高晓桐预交,原告高晓桐表示同意垫付,被告陈益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116元迳付还原告高晓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