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4日 | 点击数:193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郑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