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 点击数:109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建青:
本院审理原告黄幼琼与被告许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建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幼琼借款1960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2025年2月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幼琼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2元,由原告黄幼琼负担67元,被告许建青负担325元,被告许建青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