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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5102民初64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9日 点击数:1049

         

        

丁度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绍勤诉被告丁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6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度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绍勤借款本金190000元及该款利息36000元。二、被告丁度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绍勤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10元,由被告丁度辉负担。被告丁度辉负担的受理费481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张绍勤预交的受理费4810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十九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