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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5)粤51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zhixingju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6日 点击数:1179

        


潮州市育昇陶瓷有限公司、湖南高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鑫潮建筑有限公司、龚慧、张东环、孙官烈、陈俊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源恒木业板材厂与被执行人潮州市育昇陶瓷有限公司、湖南高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源恒木业板材厂向本院申请追加股东江炳坤、深圳市明翠浩天投资有限公司、何广文、孙清炎、孙清军、孙官烈、谢金平、陈志垒、刘军良、朱真、许岚、陆少煌、龚慧、张东环、陈俊扬为本案被执行人 [案号(2025)粤5102执异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粤51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临沂市兰山区源恒木业板材厂申请追加江炳坤、 深圳市明翠浩天投资有限公司、 何广文、 孙清炎、 孙清军、 孙官烈、 谢金平、 陈志垒、 刘军良、 朱真、 许岚、 陆少煌、 龚慧、 张东环、陈俊扬为(2023) 粤 5102 执 844 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