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9日 | 点击数:73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治栋: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广益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治栋、吴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陈治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广益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货款156440元及该款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2025年1月22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潮州市广益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