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0日 | 点击数:69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郁锦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金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郁锦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5102民初944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潮州市郁锦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西金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倍定金计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西金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6元,由原告广西金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潮州市郁锦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8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广西金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6886元,被告潮州市郁锦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88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