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9日 | 点击数:273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泽帆:
本院受理原告邓联权诉被告丁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泽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邓联权结算2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5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邓联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丁泽帆负担。被告丁泽帆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邓联权预交,原告邓联权表示同意垫付,被告丁泽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还原告邓联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