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权锦:
本院审理原告曾繁灯与被告蔡权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8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曾繁灯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