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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anting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6日 点击数:1552

       

 

吴树杰: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吴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树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编号为202201495182999061200001360、 202201495182999061200002547、202201495182999061200003387、 202201495182999061200003630、202201495182999061200004683、 202201495182999061200005572、202301495182999061200000127、 202301495182999061200000738 的 8 份《“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 56033.85 元、利息合计2798.49元,罚息合计7523.67元、利息复利合计 395.48元,罚息复利合计665.3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此后至清

偿借款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各合同项下所欠款项为基数各自按编号为202201495182999061200001360、202201495182999061200002547、202201495182999061200003387、 202201495182999061200003630、202201495182999061200004683、202201495182999061200005572、202301495182999061200000127、 202301495182999061200000738的8份《“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及《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各自计付)。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