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sspt |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6日 | 点击数:160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奕淼: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鼎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奕淼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潮州市鼎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奕淼于2024年10月28日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于2025年5月19日解除;二、被告刘奕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潮州市鼎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诚意金补贴81799.88元;三、被告刘奕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潮州市鼎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四、被告刘奕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鼎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五、驳回原告潮州市鼎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原告潮州市鼎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1元,被告刘奕淼负担2195元。原告潮州市鼎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56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21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刘奕淼负担的受理费2195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