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7日 | 点击数:163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芝如:
本院受理原告卢伟涛与被告卢芝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5102民初2055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510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芝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卢伟涛借款5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卢芝如负担,受理费1176元原告卢伟涛已预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卢芝如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7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