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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点击数:4426
 

        

王钟杰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王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王钟杰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王钟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62578.76元、利息18920.16元(计至2016329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借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计,逾期借款按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逾期付还的利息应按约定计付复利);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王钟杰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潮州市凤园路中段西北侧典雅华庭四幢一梯1902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5028951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5522元,由被告王钟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一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