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 点击数:455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卢杰明:
本院审理原告莫贵贤诉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卢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莫贵贤货款2292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莫贵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38元,由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