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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 点击数:4273
 

        

廖锐淮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锐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廖锐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借款应计的利息 [2014331日起至2016218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41340元、罚息为人民币20670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0.8%另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一月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