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 | 点击数:427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灿杰、郑瑶玉、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贵发不锈钢制品厂: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黄灿杰、郑瑶玉、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贵发不锈钢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黄灿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66845.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被告黄灿杰及黄桂发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编号JGLMCA20140026号)的约定计算,其中合同约定的各期借款利息在各期借款期限内按借款利率计,超过借款期限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二、被告郑瑶玉、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贵发不锈钢制品厂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黄灿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