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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7日 点击数:4685
 

        

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南春彭源食品店诉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南春彭源食品店货款32678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9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南春彭源食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南春彭源食品店负担50元,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负担788。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南春彭源食品店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