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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 点击数:4375
 

        

苏育杭

本院审理原告陈桂泉诉被告苏育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育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桂泉借款5万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51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