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 | 点击数:454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旭玲、林芳文:
本院审理原告林震诉被告吴旭玲、林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旭玲、林芳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震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6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旭玲、林芳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震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的利息5000元、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林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