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zhixingju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 点击数:4571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5102执异3号
潮州市工艺旅游品贸易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鸿伟与被执行人潮州市工艺旅游品贸易公司、潮州市旅游产品供销公司及被申请人潮州市工艺美术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举行听证会,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李少杰、翁仕芳、谢泽芬。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