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薛楚吟: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薛楚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8日10时在本院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